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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師國有資產2022年債權一期(偃師2021政府報告)

定融計劃 2023年01月03日 12:49 42 定融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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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國有資產,國有資產有什么分類,范圍是什么,怎么界定所有權

一、概念

?國有資產是法律上確定為國家所有并能為國家提供經濟和社會效益偃師國有資產2022年債權一期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就是屬于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國家屬于歷史范疇偃師國有資產2022年債權一期,因而國有資產也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形成和發展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偃師國有資產2022年債權一期,“國有資產”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理解。

廣義的國有資產

?即國有財產,指屬于國家所有的各種財產、物資、債權和其他權益,包括:1.依據國家法律取得的應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2.基于國家行政權力行使而取得的應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3.國家以各種方式投資形成的各項資產;4.由于接受各種饋贈所形成的應屬于國家的財產;5.由于國家已有資產的收益所形成的應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

?狹義的國有資產

?法律上確定為國家所有的并能為國家提供未來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經營性資產包括: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通過各種形式為獲取利潤轉作經營的資產;國有資源中投入生產經營過程的部分。

?其它概念

?國家是指國家實際投入本企業,用以承擔義務和據以享有權利的資金,即投入本企業形成實收資本(股本)的資金。國有法人資本是指國有企業、國有事業單位等,用其占用的資產實際投入本企業,用以承擔義務和據以享有權利的資金,即投入本企業形成法人資本(法人股)的資金。國有資產總額是指國家資本,以及國有法人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其他等項目中終極所有權屬于國家的資產份額之和。

二、國有資產的分類

?經營性國有資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的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依法經營或使用,其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特征 :

?運動性,增值性,經營方式的多樣性。

經營性國有資產

? ?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特征:運動性,增值性,經營方式的多樣性。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分類:

?1、按所處不同產業部門:

?(1) 基本上從事第一產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2)基本上從事第二產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3)在第三產業的主要部門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4)其他經營性國有資產

?2、根據企業資產經營活動的性質:

?(1)金融性國有企業資產

?(2)非金融性國有企業資產

?3、按是否直接由國家投資:國家直接投資形成的經營性國有資產、國家間接投資形成的經營 ?性國有資產。

?4、按所處領域不同:境內經營性國有資產、境外經營性國有資產。

?5、根據國家在企業中所擁有資本的比例不同:

?(1)國有獨資企業資產

?(2)國家控股企業資產

?(3)國家參股企業資產

?6、根據行政管理層次不同:中央政府管理的經營性資產、地方政府管理的經營性資產。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收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收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特點:

?配置領域的非生產性,使用目的的服務性,資金補償、擴充的非直接性,占有、使用的無償性。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分類:

?按照行政管理層次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和地方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按存在的形態不同,可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資源性國有資產

?資源性國有資產指國家擁有的土地、森林、礦藏等資源。

? ? 資源性國有資產

?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在人們現有的知識、科技水平條件下,對某種資源的開發,能帶來一定經濟價值的國有資源。

?從實物形態上看,中國的國有資源特點:品種的稀缺性,數量的有限性,品種的復雜性,分布的失衡性。

?從價值形態上看,中國的國有資源特點:國有資源所有權上的壟斷性,國有資源范圍的相對性,國有資源的資產性,國有資源的有價性。

?資源性國有資產的分類:

?按資源的條件及生物圈圈層劃分:地下資源;地表資源;由光、熱、風、器、雨等構成的氣候資源或太空資源。

?按資源所處的空間位置:陸地資源;海洋資源;大氣資源;太空資源。

?按資源是否具有生命:生物資源;非生物資源。

?按照淘汰的再生性質:可再生資源;不可再生資源;可永續利用的資源。

?按其經濟用途:主要形成生活資料的資源和主要形成生產資料的資源。

?三、國有資產的界定

?國有資產的范圍十分廣泛。根據偃師國有資產2022年債權一期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國有資產包括如下范圍: ?

(1)國有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漁場等自然資源;(2)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產;(3)軍隊財產,如軍事設施等;(4)全民所有制企業;(5)國家所有的公共設施、文物古跡、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等;(6)國家在國外的財產;(7)國家對非國有單位的投資以及債權等其他財產權;(8)不能證實屬于集體或個人所有的財產等。以下分別就不同情況的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加以說明。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政黨和人民團體的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

?1.國家機關占有、使用的資產全部屬于國有資產。根據《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機關包括:(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屬常設工作機構;(2)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屬常設工作機構;(3)國務院所屬各部門;(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5)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各機關;(6)各級司法機關。上述國家機關占有、使用的資產屬國有資產.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權屬于他人的財產。

?2.事業單位國有財產的界定。事業單位可能由國家機關創辦,也可能由國有企業創辦,還有可能由集體等非國有單位創辦。凡是國家機關及國有企業單位創辦的或者所屬的事業單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全部屬于國有資產。非國家機關及非國有企業單位創辦的事業單位,凡是由國家投入的資產應屬國家所有。

?3.政黨及人民團體中由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所謂政黨,包括中國共產黨及各民主黨派的各級黨組織。凡由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歸屬于國有資產。在政黨的財產中,除國家撥款形成的資產以外,還可能有其黨員的黨費、他人捐贈等形式形成的資產,這些資產歸該政黨所有。

?所謂人民團體包括各級政協組織,各級工會組織,各級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各級婦女聯合會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團體。這些團體是人民團體,即依法被國家承認的團體,而不能是非法的團體或是反動的團體。這些團體的資產來源比較廣泛,其中由國家撥款形成的資產應界定為國有資產。

?(二)全民所有制企業中的產權界定

?全民所有制企業即國有企業。其資產不論是國家直接投入的,還是企業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均屬國家所有。具體界定辦法有: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2.全民所有制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3.以全民所有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4.全民所有制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前,全民所有制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后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6.全民所有制企業中的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三)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是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集體所有制企業內部的財產關系比較復雜,有政府出資興辦的,有國有企業出資興辦的,有勞動群眾自己集資興辦的等等。實踐中有所謂“大集體”和“小集體”之分,所謂“大集體”是指有國家投資在內(全部或主要是國家投資)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所謂“小集體”則是指以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財產為基礎建立的企業。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中,明確集體所有制企業財產所有權是一項十分重要而又緊迫的任務。

?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辦法為:

?1.國家對集體企業的投資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國家所有。政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為扶持集體經濟發展或安置待業青年、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及其他城鎮人員就業而轉讓、撥給或投入集體企業的資產,明確是無償轉讓或有償轉讓而收取的轉讓費(含實物)已達到其資產原有價值的,該資產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集體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

?2.全民所有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包括幾個全民所有制單位合資)創辦的以集體所有制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前述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產權界定辦法界定。

?3.全民所有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所有制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中的投資,以及按照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生產的資本金及其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4.集體企業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的優惠,包括以稅還貸、稅前還貸和各種減免稅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權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產權歸勞動者集體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國家對其規定了專門用途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集體企業各投資者所擁有財產(含勞動積累)的比例確定產權歸屬。其中屬于國家稅收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界定為國有資產;集體企業依據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國有資產。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數額后,繼續留給集體企業使用,國家收取資產占用費。上述國有資產的增值部分由于歷史原因無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產權。

集體企業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改組前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中,國家稅收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和各種減免稅形成的資產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國家股,其他減免稅部分界定為企業資本公積金。

?5.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以追索清償或協商轉為投資。

?6.供銷、手工業、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國家撥入的資本金(含資金或實物)界定為國有資產,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數額后,繼續留給合作社使用,由國家收取資產占用費。上述國有資產的增值部分由于歷史原因無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產權。

?7.集體企業和合作社無償占用國有土地的,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積和價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費。集體企業和合作社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

?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資產中,必有一部分屬于中方合資、合作者。在屬于中方的資產中有一部分是屬于國有資產,應予界定。但是,這種界定只是中方內部的資產界定,所發生的財產關系變化只是在中方內部的變化,與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無關,更不會涉及外方投資者的任何利益。

?1.對中外合資企業(中方為全民所有制單位)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方法為:(1)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包括現金、廠房建筑物、機器設備、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2)企業注冊資本增加,按雙方協議,中方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或優先購買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3)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按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4)中方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5)企業根據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按中方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職工的住房補貼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6)企業清算或完全解散時,饋贈或無償留給中方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上述辦法的原則辦理。

?(五)股份制、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

?在股份制、聯營企業中,有國家機關或其授權部門的直接投資,也有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投資,這些投資所形成的權益,在性質上屬于國有資產。但這種界定只是全民所有制經濟內部的界定,只是為了明確國家所有權,對股份制、聯營企業并無影響,也不涉及其他股東、聯營者的任何利益。

?1.股份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辦法為:(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現有已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界定為國有資產;(2)全民所有制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3)股份制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應占有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2.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上述辦法的原則辦理。

國有資產是誰的?

是屬于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國家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唯一主體,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

即國有財產,指屬于國家所有的各種財產、物資、債權和其他權益,包括:1.依據國家法律取得的應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2.基于國家行政權力行使而取得的應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3.國家以各種方式投資形成的各項資產;4.由于接受各種饋贈所形成的應屬于國家的財產;5.由于國家已有資產的收益所形成的應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

狹義

法律上確定為國家所有的并能為國家提供未來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經營性資產包括: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通過各種形式為獲取利潤轉作經營的資產;國有資源中投入生產經營過程的部分。

其它概念

國家是指國家實際投入本企業,用以承擔義務和據以享有權利的資金,即投入本企業形成實收資本(股本)的資金。國有法人資本是指國有企業、國有事業單位等,用其占用的資產實際投入本企業,用以承擔義務和據以享有權利的資金,即投入本企業形成法人資本(法人股)的資金。國有資產總額是指國家資本,以及國有法人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其他等項目中終極所有權屬于國家的資產份額之和。

分類

經營性國有資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的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依法經營或使用,其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特征 :

運動性,增值性,經營方式的多樣性。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收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 是否有效

仍然有效。

【法規標題】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局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1994-12-25

【失效時間】

【全文】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明晰產權關系,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公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集體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以下簡稱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和認定存在于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歸屬,并明確國家作為所有者對這部分國有資產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和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為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各種城鎮集體企業(含合作社)資產的產權界定。

第四條 產權界定應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進行,即從資產的原始來源入手,界定產權。凡國家作為投資主體,在沒有將資產所有權讓渡之前,仍享有對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的所有權。

第五條 在產權界定過程中,應本著“立足今后加強管理,歷史問題處理適度”的工作原則,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地進行界定。既要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正當權益,也不得損害集體企業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條 進行產權界定,應保持國家對集體經濟法律、法規、政策的連續性和協調性。

第七條 集體企業中的國有資產,須以價值形態進行界定和記帳反映。

第二章 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的界定

第八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以下簡稱全民單位)投資或創辦的集體企業,以及雖不隸屬于全民單位,但全民單位實際以貨幣、實物、無形資產等給予扶持和資助的集體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一)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創辦的以集體所有制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對國有企業產權界定規定辦理。但依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或協議約定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屬于無償資助的除外。

(二)新建的企業,開辦資金完全由全民單位以銀行貸款及借款形式籌措,生產經營以集體性質注冊的,其資產產權界定比照前款規定。

(三)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照投資份額(或協議約定)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全民單位以資助、扶持等多種形式向集體企業投入資金或設備,凡投入時沒有約定是投資或債權關系的,一般應視同投資性質。如有爭議,可由雙方協商,重新確定法律關系并補辦有關手續,協商不成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界定。但下列情不作為投資關系:

1、凡屬于1979年以前投入的,可視同墊支借用性質;

2、凡集體企業已按期支付折舊等費用,可視同租用關系處理;

第九條 集體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追索清償。集體企業確實無力按期歸還的,經雙方協商可轉為投資。轉為投資的部分界定為國有資產。

第十條 集體企業依據國家統一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享受減免稅優惠而形成的資產,不界定為國有資產。

偃師國有資產2022年債權一期(偃師2021政府報告)

第十一條 集體企業在開辦初期或發展過程中,享受國家特殊減免稅優惠政策,凡在執行政策時與國家約定其減免稅部分為國家扶持基金并實行專項管理的,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單獨列帳反映。

第十二條 集體企業享受國家稅前還貸和以稅還貸等特殊優惠政策而形成的資產,其中國家稅收應收未收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單獨列帳反映。

第十三條 集體企業無償占用城鎮土地的,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有,企業可以有償使用,經界定后單列入帳。

第十四條 凡界定為國有資產的,均按其占企業總資產的份額,滾動計算。

第十五條 除上述條款外,集體企業中的下列資產,不界定為國有資產;

(一)國家以撫恤性質撥給殘疾人福利企業的實物和資金等形成的資產;

(二)全民單位在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辦時撥給的閑置設備等實物資產;

(三)全民單位所屬人員將屬于自己所有的專利、發明等帶給集體企業所形成的資產;

(四)明確約定為借款或租賃性質支持集體企業發展而形成的資產;

(五)其他經認定不屬國有的資產。

第三章 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集體企業中已界定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屬于國家,企業對其擁有法人財產權。除發生產權轉讓等法定情形外,集體企業可以繼續使用,國家不得抽回國有資產。

第十七條 集體企業對占用的國有資產負有保值增值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量化到集體或個人。

第十八條 對界定后屬于國有資產的,可依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企業繼續使用,按規定交付資產收益;

(二)按國家規定,繳納不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資產占用費;

(三)實行租賃經營,由投資單位收取租金;

(四)實行有償轉讓,由雙方簽定合同,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

(五)作為與全民單位聯營,按國家有關聯營的規定辦理;

(六)作價入股,按股份制企業進行管理,并參與分紅;也可作為優先股,只收取股息或紅利,不參與管理;

(七)對本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所稱扶持性國有資產,國家只保留特定條件下對這部分資產的最終處置權,不參與管理及收益,企業應將這部分資產用于生產發展,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否則,可依規定收歸國庫;

(八)其他。

上述辦法中除第(七)項外,可以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

第十九條 集體企業占用全民單位土地的,可實行租用制度,由集體企業向產權單位交納租金。

第二十條 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經清理界定后,凡界定為政策部門投資的應辦理產權登記等法律手續,以明晰產權。今后凡完全用國有資產投資創辦的企業或經營單位,均不得注冊為集體所有制性質。

第二十一條 全民單位在舉辦集體企業過程中,不得將本單位的重要生產車間、部門無償劃給集體經營;不得以各種形式將本應歸屬全民單位的收益轉移給集體企業。

第四章 產權界定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產權界定的主管機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產權界定工作。

第二十三條 集體企業產權界定應分步實施,但發生下列情形,應當首先進行產權界定:

(一)與外方合資、合作的;

(二)實行公司制改組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和與其他企業聯營的;

(三)發生兼并、拍賣等產權變動的;

(四)由全民單位投資創辦的集體企業,全民單位正進行清產核資的;

(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產權界定應從查帳入手。查閱財政、銀行和其他部門的撥款撥物帳單、投資單位撥入資金或實物的證明或收據、以及稅務部門給予企業減免稅等優惠的文件規定和減免數額;還可對照檢查企業收款收物帳和享受減免稅額,上下結合,以確定國家投資或撥入資產。

因為歷史等原因,撥入資產手續不全,帳單不存的,可以事實為依據,確定撥入資產。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增值或減值的計算方法是: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時,投入資產占企業凈資產總額中的比重,乘以產權界定時企業凈資產總額(所有者權益),即為國有資產總額。具體計算時,應分年分段計算,最后加總。

第二十六條 產權界定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立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財稅部門、社會公正性中介機構和企業參加的產權界定小組,具體負責企業產權界定工作;

(二)查閱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證;

(三)進行清理和界定;

(四)經界定屬于國有資產的,由企業填報“國有資產產權界定表”,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

(五)經認定的國有資產,要明確管理主體,辦理有關法律手續。

(六)調整會計帳目,屬于政府部門投資的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占用國有資產的集體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接受產權界定或不如實反映和提供資料,使產權界定無法進行,損害國家利益的,產權界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企業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懲處。

第二十八條 發生屬于應當進行產權界定的情形,集體企業隱瞞不報或串通作弊,導致國有資產權益受損的,應由產權界定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給予企業領導人及直接責任人員以經濟的、行政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 企業主管部門和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阻止和干擾產權界定工作,或與企業串通作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可根據情節輕重,由產權界定主管機關報請政府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的、經濟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懲處。

發生上款情形,還需補辦產權界定手續。

第三十條 產權界定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產權界定中以權謀私、循私舞弊,不如實進行產權界定,使國家和集體權益受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給予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分行業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軍隊、武警等特殊單位所舉辦的集體企業產權界定,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由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發布前公布的產權界定政策,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有資產處置流程

理論上在國有資產處置當中偃師國有資產2022年債權一期,運用拍賣方法是最公證、公平偃師國有資產2022年債權一期,國有資產價值得到最大體現的一種方式,在偃師國有資產2022年債權一期我區近幾年的具體實踐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偃師國有資產2022年債權一期:有時成交價偏低,流標現象較多,串標、圍標現象較突出。為找到這一矛盾的問題所在,進一步規范拍賣活動,偃師國有資產2022年債權一期我辦會同區監察局歷時一個月走訪了相關部門、單位、拍賣公司,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入了解。

一、導致拍賣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1、標的額偏小,參與者范圍太窄。根據規定我區只受理標的額在30萬以下的國有資產處置,從我區的實踐來看,絕大部分都只是5萬以下的小標的,外地競標者不愿參與,而本地競標者也多為從事廢品收購的相對固定人群。

2、對拍賣公司約束無力。目前拍賣公司均由各單位自行選定,而拍賣公司的年審、資格審定工作均在市直部門,我區對拍賣公司約束力不強,對于拍賣公司的不規范做法難以限制。

3、對拍賣中的圍標、竄標行為難于取證。雖然在調研過程中,普遍反映串標、圍標行為較突出,但取證困難,甚至無法取證,導致對這類現象難以處罰。

4、某些拍賣形式上不夠規范。其一,評估價未予保密。評估價是做為產權所有人與監管機關掌握的處置物的最低價參考,而且評估價帶受主觀影響較大,與物品的使用價值有時會有較大差距,所以應由市場來最后決定物品價格,故評估價不應公開。而在具體操作中,很多單位為省事、圖方便,多將評估過程全程交由拍賣公司處理,造成標的物評估價泄密。其二,公開喊價的方式不是最合適。由于我區待處理物品價值較低,參與的競買者不多,且多為固定的廢品收購商,公開喊價容易產生觀望、聽價停滯,甚至語言、眼色威脅等狀況。其三,報名環節難以控制,報名競買信息易泄漏,造成串標。

二、對拍賣形式的幾點認識

1、不能因拍賣中存在一些問題就否定拍賣的意義。不可否認,在目前的拍賣中的確存在一些這樣,那樣的問題,直接影響了拍賣的效果,但這些問題并不是拍賣本身的問題。應該說拍賣這種形式比起其它方式而言,更具公開性、公平性、合理性,而且可以肯定地說,在國有資產中處置中不采取公開拍賣的形式,可能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會更多,在各地這樣的案例屢見不鮮。

2、拍賣的方式應不斷創新完善。任何一種監督方式它都有局限性和適應性,不可能“己治百病”,不可能一勞永逸,因此,對拍賣的形式和程序也應根據新情況不斷地創新完善,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任何有效地創新都應鼓勵嘗試。

國有資產資本運營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借鑒成功的國際經驗,同時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狀況,國有資本經營可采用多種方式。

1、整體出售變現

我國中小國有企業數目眾多,許多企業經營狀況不佳,其中一部分甚至年年虧損,嚴重資不抵債。我國中小國有企業大都處于一般競爭性領域,規模小、技術含量低,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差。在一般競爭性領域及所屬行業中,非國有經濟能夠并且已經很好地發揮著作用,而國有經濟與之相比,不僅不具有明顯的優勢,反而因體制原因效益明顯低于民營企業。因此,應當本著“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改革精神,考慮通過這些中小國有企業的整體出售,實現國有資本從這些領域及行業中適度退出?;静僮鞣椒ㄊ牵和ㄟ^資產評估確定國有資本的出售底價,然后在公平的條件下實行公開競爭招標的辦法,較準確地規定國有資本出售價格,所得資金除用于職工養老、安置及社會保障之外,全部投入國有資本應當投入的公益性事業及基礎設施建設方面。企業整體資產出售后,企業的經營管理層被大幅度調整,引入新的經營管理方式,轉換了企業機制。同時,國有資本的重新投入又加強了基礎設施等部門的建設,優化了國民經濟結構。

2、股份制改造

對于一些國有資本應當部分或逐步退出的大型企業,根據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需要,由資本經營公司作為發起人對它進行股份制改造,通過對國內企業和個人以及國外企業和個人發行法人股、A股、B股、H股、N股,或者直接引入外國大企業的資金,使原先國有獨資的產權結構改變為控股以至參股的產權結構。

股份制改造可采取兩種方式:一種叫作“就地改造”,即在保持原有企業產權(包括對企業資本的產權和對企業債務的產權)結構大體不變的條件下,將企業資產劃分為若干股份,分別劃歸它們的所有者持有,從而組成多個股東持股的公司。另一種叫作“引資改造”,即在對國有企業進行公司化改造的同時,除了國有企業的原有資本之外,還從國內外引入新的資本,從而把企業改造成為由國有持股機構、其他公有制法人組織和國內外個人和法人共同持股的公司。通過股份制改造,引入新的投資者,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調整企業資本結構,同時引入新的經營機制和管理人才,改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優化企業資產結構(企業人力資產和物質資產結構)為搞活企業打下堅實的基礎。

3、企業購并

國際上通行的“購并”即“MC”是一個內涵十分廣泛的概念,它包括Merger(兼并)、Consolidation (聯合、合并)、Acquisition(收購)以及Take over(接管或接收)等。

兼并的一般含義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法定方式重組,重組后只有一個公司繼續保留其合法地位,即A+B=A。兼并又可以分為橫向兼并、縱向兼并和擴大市場兼并。

聯合的一般含義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法定方式重組,重組后原有的公司都不再繼續保留其合法地位,而是組成一新公司,即A+B=C。

收購是指一家公司在證券市場上用現金、債券或股票購買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資產,以獲得對該公司的控制權,該公司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收購有兩種: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股權收購又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參股收購、控股收購和全面收購。

“購并”概念在中國的出現是近幾年來的事情,具體來說,隨著上市公司股權收購現象的出現,“購并”概念逐步流行開來。而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購并概念在中國是以“企業兼并”以及與此相聯系的產權轉讓或產權交易形式出現的。企業購并的實質是一種產權轉讓或產權交易行為,也就是一種資本經營形式,其結果是企業所有權和由此引起的企業控制支配權的轉移。企業購并的直接動機是獲取和充分利用競爭優勢,目的就是為了提高競爭力。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購并是所有競爭手段的最高形式,因為它直接把競爭對手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在現實中,有些企業常常擁有其他企業沒有的要素和資源,這就產生了競爭優勢。企業一方面可以通過購并劣勢企業,把自己的競爭優勢注入其中;另一方面,可以通過購并使目標企業的競爭優勢轉移到自己的身上,或者通過兩個企業的合并以獲取新的競爭優勢,這種新的競爭優勢產生于兩個企業的協同效應,即“1+12”。一般地講,管理者擴張企業的內在沖動,在客觀上促進了購并的產生,而當企業內部普遍的擴張需求受到外部環境的強烈刺激時,購并浪潮即會形成。

目前,存在國有資本的企業購并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具有優勢的上市公司購并非上市企業。(2)非上市的優勢企業購并上市公司。(3)上市公司之間的購并。(4)將中資企業到國外(境外)注冊、上市,融資后再來購并國內企業。(5)外資購并國有企業。(6)國有企業進入國外資本市場,到國外收購和兼并企業。

4、企業托管

托管的特點是在目標企業的產權不動的情況下,優勢企業獲得對目標企業(一般是效益差的企業)資源的實際控制權。其好處是優勢企業輸出的主要是管理、技術、營銷渠道、品牌等“軟件”,基本上不需要資金等“硬件”投入,降低了優勢企業的擴展成本。

在目前企業購并存在難度的情況下,托管的優點更加明顯。對被托管來說,可以減少抵觸情緒和產權劇烈變動引起的磨擦。對許多國有企業來說,真正缺乏的不是資金,而是把資金用好、把資本經營好的機制,托管不失為一劑對癥良藥。經驗表明,成功的托管往往成為購并的前奏。

5、股權與債權互換

國有資本有股權和債權兩種形式,對某些領域應當以股權形式進行獨資、控股或參股,對某些領域應當以債權形式予以引導即可。過去我們多數采取國家獨資的形式投資辦企業,實踐證明這是沒有效率的。

為此,在對某些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同時,還可考慮國有股權和債權互換,由非國有資本取代國有資本獲得對企業的控制權,原先的國有股權轉化為國有債權,由相應的國家政策性銀行來負責這些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

6、國家股權轉讓或增購

國有股權的轉讓是指國有股持股單位或股東為了降低或放棄對某一股份公司的國有股比例,將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國有股份按一定的價格出讓給他人。國有股權的增購是指國有股持股單位或股東為了增加對某一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收購該股份公司的股份,以實現國家對該股份公司具有絕對或相對的控制權。股權轉讓或增購既可以通過場外協議的形式進行,也可以通過股票交易市場進行。

目前我國主要通過國有股股權轉讓實現減持國有股,轉讓的方式主要采用場外協議的方式。減持國有股的其他方法也在不斷的探索之中。

標簽: 偃師國有資產2022年債權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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